浅析“七天无理由退货”在跨境网购中的适用|专利著录项目变更

2007年3月 在南昌召开2007年全国物品编码工作会议。


  

阅读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赋予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又称消费者后悔权,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制度设计,成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亮点。近年来,跨境网络交易市场呈爆发式增长,在满足广大消费者境外购物需求的同时,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也日益突出。跨境电商平台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却不健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跨境网购中尚未得到有效落实。鉴于跨境网购的特殊性,难以简单照搬境内网购的做法,有必要专门进行分析研究。

  综观其他国家或地区,多数国家都将消费者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单独作出界定,如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消费者冷静期,德国法律称之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法律称之为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一是为弥补非现场购物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知情权的部分受损,二是为弥补因冲动购物导致消费者选择权的部分丧失。相比境内网购,跨境网购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严重,加强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从国际国内的法律政策环境看,作为消费者的一项特定权利,在跨境网购中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势在必行。

跨境电商的主要经营模式
  跨境网购,顾名思义,买家在境内,卖家在境外。作为跨境网购的载体,跨境电商平台根据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同可分为境内跨境电商平台和境外跨境电商平台。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将服务器设在境外的,属于境外跨境电商平台,亚马逊海外购、网易考拉、洋码头等服务器在大陆的则属于境内平台。鉴于境外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文讨论的跨境网购特指消费者通过境内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
  跨境电商平台还可以根据卖家情况的不同分为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上的卖家往往是平台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关联公司,由该关联公司负责境外集货并通过境内平台销售,如网易考拉。第三方平台属于开放性平台,向境外卖家提供平台服务,由境外卖家直接在其平台上向境内买家销售商品,如洋码头、天猫国际等。还有一种兼具自营和第三方平台性质的,如亚马逊海外购、京东全球购。

“七天无理由退货”在跨境网购中的适用现状
  亚马逊海外购,兼具自营和第三方平台性质,由亚马逊中国提供平台服务,其自营部分商品的采购和销售由美国亚马逊公司负责。亚马逊海外购商品适用美国亚马逊的退货政策,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购买行为受美国亚马逊平台规则和美国法律的约束。据了解,美国亚马逊要求买家将货物直接退回境外卖家,且来回邮费和税费由买家承担。买家退货的成本极其高昂。
  网易考拉,国内成长很快的跨境网购自营平台,由杭州网易雷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平台运营,商品的集货和销售由网易设在香港的HGQ公司负责。平台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食品(含奶粉)和临保商品除外,在大陆设退货仓接收买家退货。来回邮费由买家承担,税费可退回买家。平台为此承担了巨大的退货成本和压力,大量退回的商品积压在国内仓,无法进行二次销售。
  洋码头,由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平台服务。平台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允许卖家在部分特殊商品类目与买家约定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如珠宝类、水果、个性定制、精密仪器、高档手表等商品类别。平台要求所有卖家提供国内退货渠道,邮费和税费由买家承担。相比亚马逊海外购,买家退货的成本有所降低。但如何有效地督促卖家真正落实制度,则需要更为有效的平台规则和体系予以保障。
  上述三家境内跨境电商平台的情况不尽相同,有自营的也有第三方平台,但基本反映了我国跨境网购市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落实现状。

面临的困境
  如前所述,尽管各跨境电商平台都在不同层面进行了或多或少的尝试,但仍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问题,集中反映出跨境电商平台在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上的诸多困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境内与境外的差异。针对跨境网购中如何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有观点认为,按照属地原则,境内法律只能规制平台方,对境外卖家的规制可参照其属地法律。也有观点认为,应以平台方属地法律为主,只要在境内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境内法律,境外卖家也不例外。这两种观点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境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也是导致“七天无理由退货”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
  政策与现实的冲突。受制于当前法律和政策规定,平台既无法将退回的商品发回保税仓,也无法直接开展二次销售,主要原因在海关税收制度层面,境外商品进关的行邮税以买家的名义缴纳,平台并未缴税且平台也无法以行邮税的名义纳税,若平台将退回的商品进行销售等同于贩私。如果平台以普通货物的名义补缴关税,进口资质和成本问题暂且不说,跨境电商将瞬间转为一般进口贸易商,其境外直购的优势即不复存在。
  平台与卖家的角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设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直接责任主体在于卖家,但在跨境网购中,卖家位于境外,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境外卖家并不当然受境内法律规制。明确受我国法律约束的仅仅是境内平台,但对于境内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该条文并未予以明确,仅在第四十四条规定平台具有披露卖家信息的义务。因此,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落实上,平台与卖家之间容易相互推脱责任。
  买方与卖方的博弈。价格高昂的商品如皮包、手表等奢侈品,其被买家要求退货时,平台对于商品是否被调包或拆解难以判断,可能导致损失。部分商品如保质期较短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因在途时间、仓储条件等因素导致过期、品质受损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即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平台也难以退还至境外供应商,即便供应商同意退回,高昂的国际运费无疑推高了退货成本。

几点建议
  跨境网购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发展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原因来自多方面,如何更好地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亟须更科学的制度设计。
  加强交流合作。如前所述,之所以出现制度难以落实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或地区之间法律规定的冲突。法律适用问题必须由国家层面予以解决,通过加强国家或地区间非正式组织如消费者协会之间的沟通联系,组织国际大型电商会议,制定地区间甚至是区域通行标准等方式,不断加强我国在世界电商领域的话语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达成更广泛的发展共识,无疑是切实可行的路径。
  完善政策法规。跨境网购退货问题的核心在政策层面,针对跨境网购平台目前面临的现实困境,各政策制定部门应主动作为,顺应跨境电商发展大势,适时推出新政,以扶持和服务跨境电商健康规范发展。据了解,国内部分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正在政策层面不断试水,一些城市从简化退税方式、加快货物流转等方面着手,以解决当前跨境商品“只进不出”或“进易出难”的问题。
  加强平台自律。平台是境内消费者和境外卖家之间的媒介,平台商必须牢固树立网络交易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通过加强自我规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健全平台规则、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正向引导等方面不断探索。如何与境外卖家平衡利益,则需要各平台商充分发挥智慧,通过完善平台注意事项:1、以办理登记变更为目的的查询,如果是公司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局的变更证明复印件,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以办理著作权转让为目的的查询还需提交双方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3、调取原始档案的查询还需登记证书原件和调档说明(写清调档原因及用途)并加盖公章;规则,引导卖家增强自律意识,大力督促卖家在落实各项制度等方面着力,切实保障境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行政指导。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介入,通过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去年下半年以来,面对急剧增长的跨境网购投诉,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市场监管局主动作为,在网易公司设立“一室两站”,并签署消费者权益保护政企备忘录,推动网易公司逐步完善包括“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内的各项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这是国家工商总局“以网管网”理念在基层的实践,也是“五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引导意思自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特定性质的商品,买卖双方可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在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时所作的适度让步。对此,平台商可通过制定相应规则予以明确和细化,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保障,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自主协商的机会。但在规则设定上应尽可能依法依规设置买家确认环节,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消费争议。

□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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